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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聘任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9    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聘任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试行办法

(长大校发[2006]162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多模式、多渠道培养研究生,使研究生教育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聘任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充分利用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有利条件协助办学,以扩大和改善教学和实践条件,发挥校外高水平专家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充实研究生指导力量。

2、发挥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在培养研究生中的作用,吸收科研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家参加教学、指导研究生,是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3、转变教育理念,实现开放型办学,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有利于提升我校学科水平,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4、在充分发挥校内指导教师主干作用的同时,学校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及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聘请校外专家,实行联合指导培养研究生。

二、选聘条件

兼职导师一般应具备我校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表现为:近年来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主持或从事过科学研究,有较高学术水平;近三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有两项以上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成果;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经费较充足的在研科研项目。

4、有培养、指导研究生的实际工作经验,与我校有明确的合作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拨至我校用于科研项目及研究生培养。

5、与我校有关院(系)签订了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协议,明确了合作内容;在我校有明确的合作导师,该导师应是合作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之一。

6、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外高水平的学习、科研工作条件,能够对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三、聘任办法

1、申请人和我校有关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商定后经双方单位同意,填写《长江大学申请新任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人目前从事的科研或科技工作;②申请人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③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等。

2、申请人填写《长江大学申请新任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后交研究生院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

3、经我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在协议期间即成为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

四、职责和待遇

1、在我校兼职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期限随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而定。三年内未招收研究生者,自动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2、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除为研究生开课按我校教师相同标准领取讲课酬金外,其余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我校可出示相关证明。如双方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3、在兼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期间,其在指导我校硕士研究生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原则上归我校所有。

五、其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